
车辆在行驶中燃烧,起火原因不明,多次联系保险公司,明确表示拒赔,对蔡先生来说真是一件烦心事。无奈之下找到我所岳彩亭律师,认真听取蔡先生的陈述之后,岳律师接受了委托,代理其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案,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承担车俩损失鉴定费以及诉讼费用。经法院判决,取得胜诉,保险公司支付了赔偿款,承担了各项费用,维护了蔡先生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客户的充分认可。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蔡某购买了一辆福田牌多用途货车,并于2018年2月22日在XXX财产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保险期间自2018年2月25日至2019年2月24日。2018年8月2日,蔡某的朋友杨某驾驶该货车经惠东大道往惠州方向行驶时,在惠东县大岭镇某路段发生车辆车尾货箱起火燃烧的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及车上的TCL空调机损坏。根据惠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岭中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明。事后蔡某及时向该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蔡某未购买附加的自燃险为由拒绝赔偿。
办案过程
我所岳律师在接受当事人蔡某的委托后,代为向法院起诉立案,并做了以下工作:(一)根据委托人的陈述,整理了案件的疑难点,对于如何投保,是否本人签名,保险人员有无告知免责条款等事实情况进行还原;(二)携带调查材料到交警部门调取了案发现场的视频及相关证据;(三)亲自前往停车场核查车辆损失的情况,并拍照固定;(四)在开庭前,岳律师与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摸清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五)岳律师与辅助人员认真查阅了相关法条和大量的司法案例,提交给主办法官参考;通过上述严谨、专业、细致的工作,最终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在庭审时充分运用事实和法律说服了法官,委托人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53500元、车辆损失评估费3600元以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应向原告蔡x赔付车辆损失53500元及支付评估费3600元,诉讼费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图为判决书部分原文)
律师提醒
(一)争议双方对于格式条款理解不一致的,应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火灾”,然而在责任免除部分又约定免赔事由包括“不明原因火灾、保险机动车自燃”,显然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对“火灾”的概念外延进行了限缩。“火灾”通常文义仅指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并不包含火灾源头和火灾原因的区别。争议双方对“火灾”的概念理解不一样时,应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因此,本案事故认定中的“不明原因火灾”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二)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作出明确提示说明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予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在投保时,要充分审查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尤其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以及加黑加粗条款,对于保险合同、投保单、保险单、声明、收费票据等原始证据要妥善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