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已过,一些人开始讨以前旧债。记者了解到,在日常私人债务往来中,因为各种原因,常常产生纠纷,使得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纠纷发生?人们应该如何规避风险、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呢?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个案
借钱没留凭据,钱要不回来
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区一些律师事务所了解到,不少市民在民间债务往来中,由于疏忽大意以及缺乏相关法律知识,遭受了损失,引发纠纷,最后还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何某3年前想做皮具批发生意,但预算前期投入要20多万元,何某倾其所有,也还差5万元,于是找朋友张某借。想到两人往日交情不错,加上一起喝了几次酒,何某大谈皮具批发生意怎么好赚钱。于是张某没有多想就把钱借给了何某。当初,何某十分感谢,再三承诺年内定加息偿还,张某相信了他,也没要什么担保,甚至连一张借条都没留。没想到,快到过年了也不见何某有还款的意思。当时张某正好有事需要钱急用,于是就去讨要。没想到,何某说刚进货把资金压住了,需要缓一缓。之后,张某又多次催讨,但是何某一直不还。一气之下,他把何某告上了法院,但由于何某矢口否认,张某又拿不出证据,法院也无法帮他。后来,何某干脆跑到别处躲起来。回想起当初碍于情面做了蠢事,张某懊悔不已。

分析
缺乏风险意识,疏忽大意借钱往往难收回
市中级大民法院法官丁强雄介绍,民间债务纠纷一直是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内容,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这类案件有诸多共同的地方,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彼此之间有密切的关系,有些还是亲戚;债务金额般不太大,但总体上宗数多情况复杂。债务行为发生过程都不规范,事后纠纷难处理。
丁法官说,总结各类案件,造成民间债务纠纷,又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情况主要有几种因素。有的是缺乏应有的风险意识,双方光靠哥们义气,或者疏忽大意,或者盲目轻信,当时没有留下借债行为的凭证,事后欠债的一方不认账,债权人却又拿不出有效的证据。有的是不懂得相关法律知识,比如明知对方是用于违法活动,还借钱出去;比如到期不及时讨要,导致过了诉讼期限等。还有的是贪图利益,以远远高于银行利息的条件借钱给别人,俗称放高利贷。对方觉得亏,就常常赖账,这种高利贷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欠债人不认账,打官司又行不通,怎么办?碰到这种无奈情形的时候,债权人为了要回自己的利益,常常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比如强行夺走欠债人的财产,甚至是其家属的财产。比如限制欠债人的人身自由,强迫其还钱。常常因为一笔小小的债务,闹出大事情来,弄得双方家破人亡,最后自己也进了监狱。
支招
借钱立字据,债务往来变简单
也有一些市民吃一堑长一智,在现实中学会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市区江北做服装销售生意的罗永平就是这样精明的人。他告诉记者,自己也曾经吃过这种亏。两年前,一个生意上的朋友向他借钱,当时没留凭据,后来就没了影子。不过只有2000多元钱,也没去计较了。从那以后,不管是什么人跟罗永平借钱,罗永平都会要求写个借条,如果是金额超过10000元的,还会去进行法律公证。他自己向别人借钱,也会主动要求写借条,明确约定还款时间、算不算利息、拖延还款怎么算等。
“以前认为这样做会太势利了,后来发现其实挺好的,本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很简单的事情,但碰到些不讲道理的人,这一套就没用了。立了规矩,按规矩办事,该承担什么责任,大家都没话说。”罗永平高兴地说,从那以后朋友跟他借钱他照样借,但是再也没有遇到过上次那种烦恼。
提醒
借贷纠纷法律追诉时效为两年
那么,在日常的债务往来中,人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呢?刘声平律师介绍了一些规避风险的技巧。
首先,亲兄弟也要明算账,一定要立个凭据。立凭据时,最好还有见证人,或者进行法律公证。有了凭据,事后维护自己的权利才好说话。其次,如果有设定抵押担保的,要对抵押权进行登记。特别是有些物品和有些情况是不能做抵押的,一定要排除。借贷合同有保证人的,要注意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再次,债务要及时追偿,因为法律规定的借贷纠纷法律追诉时效为两年,过期就失效了。
此外刘律师还透露,在债务纠纷中,有相当多是关于利息标准分歧的。借出方希望利息越高越好,欠债人则希望利息要低,还钱时为此争执不下。他介绍,按法律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偿借款;有约定利息的,其约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超过部分得不到支持。
本报记者罗孝宗
相关链接
合法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原文出处:罗孝宗,《好心借钱,朋友负义不还钱——债务行为不规范容易导致债务纠纷》,惠州日报,2009-02-11(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