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少市民买房时都有过这样的遭遇:去看房的时候,如果对某套房子有兴趣,售楼小姐都会要求先交诚意金、认购金等,但如果之后没买成,想要回所交的钱,售楼方则会以所交款是合同定金为由不给退。所谓的购房定金到底该不该退?记者近日就此进行了采访。
个案
交了1万元认购金打了水漂
不久前,市民田先生在市区下埔某楼盘看中了一套房子,当时在售楼人员的催促下交了1万元的认购金,并约定7天内签购房合同并交首期款。两天后,田先生带父母一起去看房子,没想到老人看了觉得不好,于是田先生决定不买了。但他要求退回认购金的时候,售楼方却不肯退。他们认为,田先生签了认购书交了认购金,现在又不买了,属于单方面违约,也给他们造成了损失,所以不能退还。“当时是在售楼小姐的怂恿下,我才这么快交钱的。没有签合同,就是还没有确定买卖关系,他们凭什么不退呢?”田先生很恼火,他觉得开发商这样的做法太不合理。
针对田先生的遭遇,记者进行了调查,发现不少买房者也都有过这样的经历。问到定金能不能退,售楼人员也并不回避,都表示不能退。在市区多个楼盘做过销售工作的唐小姐说:“我们给消费者提供了那么多服务,消费者自愿承诺买,现在又因为自身的原因要反悔,当然是不行的。如果允许这样的话,我们的工作就很难做了。”
律师
作为担保合同履行的定金,单方违约不能退
刘声平律师介绍,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它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首要作用是担保合同的履行。同时,定金还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关于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
“所以,如果是作为担保合同的履行作用的定金,单方违约是不能退款的。关键是买房者在交钱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分清楚是订金还是定金。”
消委会
认购书不能等同于正式合同
市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认为,认购书只是双方表达一种交易的意向,表示一方想买,一方愿意卖。至于具体怎么交易、怎么付款以及什么价格,这些关键要素都是还没有确定,还需要双方进一步商谈的。所以,认购书不能等同于正式的交易合同。既然不是正式的交易合同,那也就不存在定金作为担保合同履行的法律意义。所以,根据公平交易的准则来说,销售方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至于认购书都用定金字样的行规,要改变这个现状需要行业主管部门的努力。虽然购房者单靠个人的力量无法改变,但可以跟售楼方协商,特别注明所交款项不作为定金,只作为订金。到时如果交易不成,可要求售楼方原数归还。”该负责人建议。
本报记者罗孝宗


原文出处:罗孝宗,《交了认购金,开发商不退钱——签认购书应与售楼方协商,特别注明所交款项只作为定金》,惠州日报,2009-03-13(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