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经济发展,我市拥有第二套住房的市民越来越多,不少市民搬到新房后将旧房出租,收取租金补贴家用。随着出租屋增多,房东与租客也产生了不少矛盾。其中,关于出租屋的物品丢失、损坏该由谁赔偿和维修的纠纷最突出。发生这类情况,到底该怎么处理?记者采访了几个新近发生的案例,并就此咨询了刘声平律师。
案例1
退房时发现屋内少了电风扇与电磁炉
市民李慧英自从2006年搬到江北的新房居住后,第二年就将市区中山南路的一套三房两厅房子出租岀去。李慧英搬家时,房屋里大部分的家具和家电都没有搬走,只带走了一些随身物品。李慧英没有将房屋内的物品列在房屋租赁合同里,只是口头交代租客不要损坏家具、家电等物品。
不久前,租客提出不再租住李慧英的房屋,清点房屋里的物品时,李慧英发现有两台电风扇和一台电磁炉不见了。李慧英认为是租客拿走或者弄丢了,要求给予相应赔偿。但租客却声称,他并没有看见过这些东西,房东要求赔偿,完全是存心敲诈。
律师:租赁合同应详细注明随租物品
出租房子的时候,出租人和租客要当面清点屋里有哪些东西。在租房合同中应列出详细清单,包括家具的名称、品牌、数量等。并且要约定如果发现有损坏,或者少了东西该如何赔偿。上述个案情况,由于当初没有详细登记,这些东西到底有还是没有没人能够证明,处理起来就比较麻烦。
案例2
大门公用锁头坏了要租客分摊维修费
在惠城区惠环街道某工厂上班的湖南姑娘廖晓华,前几天下班返回工厂附近的出租屋时,在楼下怎样也打不开大门。后来是另外一个也是租住该栋楼的租户用螺丝刀、扳手等工具将大门打开,廖晓华才得以回到自己在3楼的房子里。廖晓华租住的房子是一栋5层高楼房,业主将楼下出租给人开店,楼上4层每层修建成两套房子出租,并在楼梯口设了一个大门。因为租客比较多,大门的锁头经常被损坏。每次大门锁头损坏后,业主都将更换维修锁头的费用分摊到各租客身上。虽然每次分摊只有10多元,但一年下来,维修大门锁头的费用也有近百元。廖晓华心想:这公用大门维修锁头的费用,是不是应该由业主负责?
律师:公共设施应由所有者负责维护
大门的锁头并不是某一个租房者独有独用的,而是属于出租房的公共设施。大门的锁头坏了,费用由租客分摊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根据物业租赁管理的相关法规,承租者有义务爱护、不刻意损坏这些公用设施,但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保证公用设施不坏。这些公用设施的维护,应该由业主自己负责。当然,业主可以进行调查,如果发现是有人刻意破坏,可以追究破坏者的责任。
案例3
空调坏了要租客自己掏钱修
即使现在天气逐渐变热,在某单位上班的古国辉也不担心,因为他租的房屋有空调。虽然空调已被业主使用多年,但他还是很高兴,因为可以享受清凉睡安稳觉了。眼看气温越来越高,古国辉打算清洗一下空调。然而古国辉将空调清洗后试机时发现空调无法启动。维修工过来检查后说,空调使用的时间太长了,有些零件老化得更换。算起来维修费用要近400元。古国辉将空调出现的问题以及维修费用告诉了房东,希望双方各自出资一半维修空调。但房东认为,出租房屋给古国辉时,空调是完好的,现在出现问题应该由租客负责维修。
律师:租客过错导致损坏才要赔偿
租房时承租者最好当着业主的面,详细清点并且检查家具、家电的状况,发现有损坏的,要登记下来并且约定好处理方法。租客还可以要求房东做出承诺:随屋租赁的所有东西都是完好的。在使用过程中,旦出现电器故障,租户可以要求房东维修。至于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则要具体分析。如果是使用不当造成损坏,一般由租客承担费用;如果是电器老化等自然原因应由房东承担费用。
租客准备租赁房屋时,最好仔细向房东了解每件家用电器的使用时间、保修期限还有使用年限。如果发现租赁电器已经过了使用年限,最好向房东提出更换新的家电,以免电器“超期服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本报记者 朱如丹 罗孝宗


原文出处:朱如丹,罗孝宗,《出租屋物品损坏该谁赔——租客应了解出租屋家电等使用时间与使用年限》,惠州日报,2009-05-07(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