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声平律师|“盗窃罪”成功辩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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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诉控概要:

       ××× 因涉嫌盗窃罪,于××× ××××日被×××公安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 人民检察院批准,于××× ×××××××公安局×××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作出《起诉意见书》,××× 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二、有效辩护结果

   经刘声平律师辩护,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三、法律文书分享:


                              辩护意见书

××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刘声平律师担任××× 涉嫌盗窃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查阅本案卷宗,现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审查参考:

一、侦查机关将本案定性为“扒窃”并不准确。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扒窃作为一种特殊盗窃形态被写入《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明确规定,是因为“扒窃”社会危害性大:不但是对他人财物的非法占有,行为人在窃取过程中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额外增加了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可能性[《“扒窃”入刑:贴身禁忌与行为人刑法》,车浩,《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

但是在本案中,手机是留置在桌椅上的状态,不是随身携带的状态,××× 秘密窃取该桌椅上的手机,没有接触雷丽田身体衣物,是一般盗窃的行为,但是不构成特殊盗窃类型的“扒窃”犯罪。

二、侦查机关在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中称××× 为流窜作案,与事实不符。

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于流窜作案的解释,流窜犯罪分子一是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二是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并且明确到外市、县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情形,不视为流窜犯罪分子。

××× 在2016年春节后离开××××老家,来到广东打工。案发时,××× 在××区××家具店做销售店员,在××镇租赁了长期居住的房屋。××家具公司为××× 配置了销售员服饰,××× 到案时,××家具公司工牌也在扣押之列,扣押的棕色钱包中,有房屋租赁的押金单一联。××× 户籍所在地××市公安局××区分局××派出所出具证明:经查,该同志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此,××× 并不构成流窜作案。

三、侦查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 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与事实不符。

××× 外出之时,其母××资助了×××× 人民币二万元。××× 在××打工,也并无重大开销,其工资收入和母亲赠助的二万元,已经足够支付其消费支出。除本案外,××× 并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其生活来源与犯罪行为基本没有关联性。

××× 到案后如实主动交待全部案情,认罪、悔罪,是初犯、偶犯,具有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涉案二手手机鉴定价值为3080元,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查清,案件情节显著轻微;××× 已向受害人××真诚道歉并退赔全部损失,××接受了道歉和赔偿,已亲笔书写《刑事谅解书》对××× 予以全部谅解;××× 童年遭受头部重创及脑神经损伤,说话和行走都带有脑部病患的后遗症状,依法可对××× 免予刑事处罚。

五、对犯罪嫌疑人××× 已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采取取保候审确实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95条等规定,检察机关可变更强制措施对××× 取保候审,其母亲××(身份证号码××××××××××××)、妹妹××(身份证号码××××××××××××××)愿意作为担保人、提供保证金为××× 担保不发生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轻微情节、危害不大的。

本案犯罪嫌疑人××× 盗窃手机鉴定价值3080元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已经退赔全部损失款项,被害人××已予全部谅解,建议贵院给予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贵院依法采纳。感谢!

此致

敬礼!

                                   

                                                            辩护人:刘声平律师

                                                         二零××年××月××日 


  

2020年9月11日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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