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的消费与使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新能源汽车作为自己出行代步工具。然而很多车主在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却因为充电桩安装问题,与小区物业公司“杠”上了。虽然国家已经出台诸多政策支持小区业主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但仍有个别物业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阻挠、甚至拒绝、对抗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去年十月就有业主王先生因为物业阻挠其安装充电桩,将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案情简述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家住上海的王先生2019年购买一辆新能源汽车,本想在自家私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以便每日车辆的正常使用,在向物业申请的过程中,物业公司多次以“需要向领导汇报”、“小区电容量不足”、“合同上未说明需要配合安装充电桩”等理由推脱。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先生无奈只能以物业不履行服务合同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例
经过法庭上双方一系列质证辩论环节后,法院认为,公司物业以《车位服务协议》未规定充电桩的安装的事项为由,拒绝帮助王先生安装充电桩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国家部委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等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虽然王先生与物业公司所签署的《车位服务协议》中未规定充电桩的安装服务项目,但是基于国家政策的规定,物业公司有义务配合王先生安装充电桩,并为其提供便利。因此,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败诉,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义务来配合王先生及后续业主安装充电桩等事宜。
律师解读
本案中由于新能源汽车在社会上属于新兴产品,因此相关的配套服务内容与法律法规支持也相对没有传统燃油车完善。因此法律在此块内容上存在一定空白。但是国家目前也出台了许多政策规章用以维护新能源群体的合法利益。像是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文件中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文件等均有指出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的使用与推广,且需要落实好充电设施的完善整备等内容。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内容及国家政策法规进行了依法裁判。
同时,在面对空白的立法领域广大新能源车主,真的无法可依了吗?当然不是,人民法院仍然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依法作出合法、公正、合理的裁判,维护新能源车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