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声平律师、陈晓丽律师 |行政复议撤销区自然资源局土地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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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案件

2019年2月20日,XX市国土资源局以广东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违法占地、擅自建设牛羊屠宰厂为由,对广东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退还占用土地、拆除建筑物及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广东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先生委托广东科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本宗行政复议/诉讼案件。主办本案的刘声平、陈晓丽律师经过认真听取陈述、亲历现场勘查、整理项目资料和律所团队研讨后,制定了向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维权方案,请求撤销XX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刘声平、陈晓丽律师的大量法律工作,近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作出复议决定,撤销XX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案例详情参看:

http://www.keymanlawyer.com/newsinfo/91465.html

 

二、二番处罚

2020年9月22日,XX市XX区自然资源局再次以广东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用地为由,作出XX自然资(罚)字〔202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责令广东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土地给新屋村村民委员会;
2.责令广东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天内,拆除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土地(面积6794.19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符合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面积2236.44平方米 )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再次撤销

2020年12月29日,XX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组织进行调查案情、核实证据和质证辩论。

2021年1月22日,XX市XX区自然资源局主动做出《关于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复议要点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听证员不具有《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听证员、书记员不符合从事听证工作的人员要求,属于重大程序错误;行政处罚听证的听证员和书记员,也是被申请人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和本宗行政复议代理人,参与了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收集证据、检查、听证、处罚以及行政复议整个程序,在事实上违背了“监督制约、职能分离”的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五、文书分享

行政复议补充意见

XX市XX区人民政行政复议办公室:

关于申请人广东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XX市XX区自然资源局作出XX自然资(罚)字〔202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案号:XX府行复〔2020〕XX号),结合2020年12月29日行政复议听证中具体情形,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之外,补充意见如下:

一、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查明和正确认定案件关键事实。

第一,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证明:XX区人民政府作出XX府函〔2015〕211号《关于同意开办牛羊屠宰场的批复》,同意设立XX市XX区可配可送牛羊屠宰场;XX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作出同意上报审批的用地说明,XX区可配可送牛羊屠宰厂落户于XX镇新屋村,主要经营牛羊屠宰及加工,项目占地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300平方米,该项目为农用设施建设工业用地,符合镇总体规划和产业结构用途;XX市国土资源局XX国土资源所作出土地使用证明,XX区可配可送牛羊屠宰场在2016年落户于XX镇新屋村,主要经营牛羊屠宰及加工,项目投资480万元,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300平方米,该项目符合工业用地,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结构。

以上材料均为政府作出的有效文件,是案涉项目的基础事实,本行政处罚案在立案、调查中,完全不予考量和回应是错误的。

第二,2017年5月份,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申请人牛羊屠宰场进行执法检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法律依据,作出XX市执罚〔2017〕第C-4040《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超建390平方米构建物。XX市国土资源局XX区分局(即现在的被申请人)作出XX国土资〔2017〕297号《关于市查办督办案件的整改情况报告》,认定违法占地0.6亩(即前述“390平方米构建物”)钢结构房已经拆除,认定复查合格和地块已完成整改。

至此,案涉项目违反规划情形、违法占地情形均已经检查和处置。办案申请人没有侵占土地行为,此后也再无新增建设和用地行为,被申请人再次以侵占土地、违反规划为由进行处罚,基础事实依据不足,且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三、2016年5月4日,XX市国土资源局XX国土资源所作出土地使用证明:XX区可配可送牛羊屠宰场在2016年落户于XX镇新屋村,主要经营牛羊屠宰及加工,项目投资480万元,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300平方米,该项目符合工业用地,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结构。这是土地行政管理机构作出的有效文件。

XX市国土资源局XX国土资源所是被申请人下属机构,是所在管辖区域行政相对人办理国土资源相关行政事务的对接门户。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针对市自然资源局和城区分局的管辖权争议问题时声称,城区分局有权对其辖区内所有土地资源事务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同样的逻辑,XX国土资源所也是从属于城区分局的行政管理机构,行政相对人正是基于对所在辖区土地行政管理机构信赖而作出项目建设行为。

第四、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听证中表示:过去两次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事实依据和检查材料,与本次行政处罚没有关联性,不是本次行政处罚的证据。

被申请人一方面以“我局会同XX区农业局按照相关规定,同意撤销该公司的设施农用地备案函”为主要事实,认为“由于该地的设施农用地备案撤销后你司还一直使用”,因此立案、听证并作出处罚。

另一方面,被申请人在本案行政复议答复书中声称:根据省自然资源厅通知规定,经营牛羊屠宰及加工,不可适用设施农用地。

那照此逻辑,本案申请人牛羊屠宰及加工项目,与“该地的设施农用地备案”是否有、是否撤销,根本就没有处罚事实和证据上的关联性,由此可见被申请人该宗处罚确实是事实不明,逻辑混乱。

二、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听证存在重大错误。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制度中必不可少的核心环节,是行政机关查清案件事实、规范行政行为运作、作出合理合法行政行为的程序保障。

《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凡从事听证工作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持有《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并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培训考核。

按照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显示并经行政复议听证核实,行政处罚听证会的一名听证员孙XX和听证书记员李XX,均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不持有《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被申请人组织的该宗行政处罚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不符合从事听证工作的人员要求,被申请人须对此重大错误及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行政处罚听证的书记员李XX也是本宗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代理人,根据其陈述情形,行政处罚听证的一名听证员和书记员,同时还担任被申请人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也就是说整个行政处罚从立案、调查、收集证据、检查、听证、处罚以及行政复议,该人员都是参与其中的,这在事实上违背了“监督制约、职能分离”的行政处罚基本原则。纠正该重大错误行为,对于落实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等相关规定,请求贵机关撤销被申请人本宗行政处罚行为。

特此补充意见,请予参考和采信。

                                  

申请人:广东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行政复议代理人:刘声平、陈晓丽

2021年01月05日

2021年7月20日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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