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涉及如下十五项赔偿,分别是(1)医疗费(2)护理费(3)交通费(4)营养费(5)住院伙食补助费(6)误工费;若造成残疾的,还可以主张(7)辅助器具费(8)残疾赔偿金;若造成死亡的,还可以继续主张(9)丧葬费(10)死亡赔偿金(11)被扶养人生活费(12)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13)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和(1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另外还可以主张(15)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关于住院天数的重要意义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其计算标准以住院治疗天数为重要参数,赔偿金额与住院天数直接相关。
三、案件难点:“留观治疗”天数能否计入“住院治疗”天数?
1.实务中均以医疗机构出院小结中载明的住院期间作为相关赔偿项目金额计算的依据。
2.本案案情是:2019年08月24日19时30分交通事故发生,钟某某受伤随即被送至惠州市某某人民医院救治。医院住院病区无床位,医生安排钟某某在医院留观室作留院观察治疗,按天收取钟某某床位费。9月3日医院安排了床位给钟某某留院治疗,至9月6日治疗终结出院。
3.本案一审裁判即是以出院小结中载明的住院期间“9月3日至9月6日”作为住院治疗天数计算相关赔偿项目金额。
四、代理亮点:科明律师提出“留院观察治疗天数应当计入住院治疗天数”观点并作充分论述,二审法院采信律师观点并改判支持上诉。
1.钟某某受伤随即被送至惠州某某人民医院救治,伤者病情完全具备住院指征。
2.钟某某病情需要住院治疗,但医院住院部暂时没有病床可供办理入院手续。
3.医生没有让钟某某接受紧急治疗后返家,而是安排钟某某住在医院留观室接受24小时留院治疗,医院并按天收取钟某某床位费。
4.受伤之后送医救治,2019年08月24日至2019年9月6日共13天均为留院治疗,其中2019年08月24日起留观室留院收治治疗,全天支付住院床位费,按照医院病区无床位病人收治处理制度和流程,属于住院同等治疗的情形。一审仅支持“9月3日至9月6日”三天,显然与事实不符,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不当。
5.社会医疗保险之急诊待遇(含普通门急诊及急诊留观)规定:符合急诊留观条件,在急诊科观察超过24小时的,由急诊科根据病情和床位情况办理急诊留院观察待遇。办理急诊留观后,直接转入本院住院治疗的,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一并结算。参照以上规则,钟某某留院观察治疗天数应当计作住院治疗天数并作为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计算参数。
6.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主张的理由合理,予以采信,二审改判支持了该项上诉请求。判决生效的第一时间,被告联系原告主动履行了全部裁判赔偿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