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
惠城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联合广东科明律师事务所,整理汇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依法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等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刑事拘留等相关规定,以利于基层民警规范有序开展执法,利于社会民众知法守法遵重执法,在疫情非常时期,着力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1:据人民网2020年2月21日报道,2月4日8时许,鹤岗市兴安区居民付某到兴安矿医院就诊时不佩戴口罩,医院工作人员对其劝告时,付某不听劝阻,在医院内对医护人员大声辱骂,扰乱医院办公秩序。付某的行为属于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2:据中国新闻网2020年1月5日报道,2019年12月29日下午,西安市长安医院发生一起扰乱医院秩序的治安案件。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依法受理案件后查明:违法行为人陈某(男,47岁,某网络信息公司经理,非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因其女儿打针对儿科护士郝某(女,26岁)发生质疑,继而推搡辱骂郝某,扰乱了长安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因陈某扰乱医院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于2020年1月3日决定给予陈某行政拘留十日的治安管理处罚,并已送拘留所执行。
二、扰乱公共秩序,散布谣言、谎报疫情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案例3:据四川网警2020年1月27日报道,1月25日,自贡市网民孙某在微信群内传播不实言论,称“此次疫情系解放军传播病毒导致”。目前,孙某因散布谣言属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警方重申: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案例4:据内蒙古新闻联播报道2020年2月8日报道,通辽市科左后旗朝鲁吐镇居民满某1月26日在快手APP上发表名为“经典话题:不听的后悔一辈子”的短视频。他在视频中编造说:“现在的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是美国向中国使用病毒基因武器造成的”。科左后旗公安局给予该男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据新浪新闻中心1月29日报道,2020年1月25日17时许,刘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了一条内容为“玉山现在重灾区!请大家注意!岩瑞疑似病例临湖四古桥确认已送往上饶不知道有多少人接触过!这两天去过这些地方的请注意隔离!玉台酒店有一确诊患者在其中打麻将两天这段时间去过玉台的请注意!最新官方消息!!请注意这几个地方不要去很多疑似病例了!请转告家人”的信息。经玉山县公安局核查,玉山县玉台(国际大)酒店并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患者,玉山目前疫情也非如刘某在朋友圈所说的那种情况。刘某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都是道听途说而来,他自己未经核实。网安大队依法将刘某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他说自己在饭店吃饭的时候,听隔壁桌的客人聊天说到这个情况,他觉得“可信度”比较高,就按照听说的话编辑了上述那条信息,发布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经传播开后,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目前,违法行为人刘某已被玉山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罚款。
三、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
1.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6:据人民网2020年2月10日报道,1月28日,在昌平区南口镇陈庄村,吴某(男,17岁)因未携带出入证,与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殴打工作人员、损毁村口隔离体检设施,并以扬言患有肺炎等方式滋事。吴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昌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7:据人民网2月10日报道,2月4日14时许,在顺义区后沙峪地区铁匠营村,曲某某(男,33岁)酒后拒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辱骂、推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并强行冲闯门岗。曲某某因寻衅滋事被顺义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
案例8:据人民网2020年2月10日报道,2月7日,在西城区某社区,韩某(男,47岁)拒绝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登记、测量体温等工作,派出所民警迅速开展处置。韩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将民警打伤。韩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四、妨害公共安全,传染病病原体违规运输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修正)》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 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9:据新浪网2019年7月19日报道,7月15日上午11点,桂平警方联合农业农村局、交通等部门,在桂平市中沙镇某水库附近,查获了一辆疑似运输病猪的车辆。现场查扣生猪150头!司机卢某被民警当场控制,被带回公安机关调查。桂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谢家凡告诉记者,经查,卢某当天以低价收购150头生猪,“在明知没有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心存侥幸,想把这批生猪运到玉林高价进行买卖”。卢某没想到,他的运输车途径桂平就被执法人员查获。经兽医鉴定,卢某所拉的猪均含有蓝耳病、猪链球菌和大肠杆菌病毒。卢某因违规运输传染病病源体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五、妨害公共安全、公共场所安全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修正)》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2020年1月26日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广东省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通告》(粤防疫指办通〔2020〕1 号),在广东省的所有公共场所不戴口罩将被处罚。
案例10:据新浪新闻中心2020年2月4日报道,1月29日,谭某(男,66岁)在东莞市麻涌镇华阳湖公交站乘坐公共汽车时,乘务管理员提示其应佩戴口罩乘车,其不听劝阻,并辱骂乘务管理员,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麻涌警方获悉后,于2月2日将谭某查获,谭某对其乘坐公共汽车拒戴口罩并辱骂乘务管理员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供认不讳。2月2日,谭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麻涌警方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五日。
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案例11:据人民网2020年2月1日报道,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七、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案例12:据新浪新闻中心2020年2月10日报道,黑龙江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居民关某某,1月20日从武汉回到富拉尔基区后,先后到人员聚集场所进行洗浴、聚餐,造成传染2例确诊病例,84名密切接触者被隔离观察的后果。目前,关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
八、妨害社会管理、阻碍执行公务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修正)》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案例13:据新浪新闻中心2020年2月6日报道,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居家隔离观察户王某兵有私自外出行为,经规劝后拒不配合,后南浔区公安分局旧馆派出所民警到场协助时,王某兵仍不配合且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执法,造成民警面部、颈部多处受伤。公安机关于2月2日立案侦查,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于同日提前介入,并于2月6日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14:据湖北日报2020年1月28日报道,1月27日12时许,沙洋漳湖垸一男子雷某驾驶一辆双排座小货车,行驶至荆潜公路李市镇东风桥路段封控防疫卡口处时,试图穿越卡口,拒不听从执勤民警劝阻、警告和指令,且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后经沙洋县公安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该男子被沙洋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案例15:据三秦都市报2020年2月7日报道,根据群众举报,违法行为人连某某在辖区健康东路的某招待所存在私自营业情况,违反了西安市关于在疫情期间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复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连某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九、妨害社会管理,未按规定登记住宿及租户信息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修正)》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修正)》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16:据中山日报2020年2月9日报道,位于乐群村景隆街二巷4号的出租屋无人管理、没有落实人员登记,村委致电房东了解租住人员情况时,房东还谎称无人居住。村委工作人员上门核查,发现有4户共5人在居住;位于云汉村青云路60号的出租屋房东则只登记报告了12人,但通过入户核查发现实际入住24人,并存在无证入住情况。中山市沙溪镇出租屋防疫执法组率住建、公安、消防、城管执法、供电、供水、电视台、属地村委等部门和单位对云汉村、乐群村两户房东失责的出租屋开展联合执法,实施停电停水强制措施。
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案例17:据四川新闻网2020年2月8日报道,连日来,自贡发生多起不法分子利用广大市民着急购买口罩的心理,在网络上谎称自己有口罩售卖,在骗取钱款后迅速拉黑的诈骗案。2月6日上午,自贡市公安局接到线索,违法嫌疑人林某某在1月31日曾以有口罩售卖为由,诈骗受害人周某348元,现藏匿于自贡市大安区某超市楼上。自贡警方立即展开行动,于当天上午11时将林某某抓获。经讯问其初步交待,其通过QQ、微信,发布有kF98口罩售卖的虚假信息,在骗取数名受害人800余元后,将受害人微信号拉黑。目前,林某某,因涉嫌诈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被处与行政拘留五日。警方提醒:在网上购买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疫用品时请到正规购物网站,提到汇款、转账、提供验证码等信息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一旦被骗,要及时拨打110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