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白智勇律师,是一名上校军衔的退役军人,2019年自主择业加盟广东科明律师事务所,以刑事辩护为主要执业方向。部队里,用“首战用我,用我必胜”鼓舞高昂的战斗士气;今天,我持律师证独立办案第一宗阶段性完成,收获了初战告捷的律师生涯见面礼。

自成为一名执业律师以来,我时常思考,律师工作要做到什么?律师工作的价值追求是什么?答案会有很多。近日,惠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派给我办理的一宗法律援助案件,也是我的律师生涯独立办案第一案,我对于以公益法律服务实现律师人生社会价值追求,有了更深的坚定认识和感念。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未成年,盗窃,侦查阶段。拿到法援委派通知书后,我便开始思考:除了必备的程序,我还能做什么?我首先决定去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事实。致电办案警官了解基本情况后,我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不到17周岁,当我询问他是否同意委托我做他的辩护律师时,他没有任何犹豫,急切地表示同意,看得出来他内心非常焦虑、恐慌。几番询问过后,我了解到案情经过:犯罪嫌疑人和同室工友拌了几句嘴,为了发泄怒气,偷拿了工友的一部手机。犯罪嫌疑人没有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更没想到自己这一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直到警察找上门来。
被盗手机经价格鉴定:2050元,高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中二级地区惠州市的盗窃数额起点标准:2000元。随后,我去到办案单位派出所找到办案警官了解情况,办案警官所述与我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的信息大致相同。面见的最后,办案警官补充了一句:由于案件情节清楚,现已提交检察院办理批准逮捕了。我心里一惊,从案发到移交批捕只一个周的时间!我又暗自庆幸自己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和面见办案人员,第一时间掌握案情和办案工作阶段,才有足够时间准备辩护人法律意见书。我一定要赶在批捕决定出台之前将法律意见书送交检察院。
此案的犯罪嫌疑人,既是未成年人,又是初犯和偶犯,应当以教育、感化为主,惩罚为辅,我认为此案不适用逮捕。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160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若要争取到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两个关键条件,一是取得被害人谅解书,二是要有监护居所。而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外地来惠州工作的,家庭生活基础不在惠州。我随即联系了犯罪嫌疑人的父母,他们前几天即得知儿子被刑事拘留并连夜赶来惠州,却联系不到办案单位和办案警官,正不知如何是好。我立即安排与他们见面后,说明了基本情况,建议他们联系受害人,尽量取得谅解书。另外,通过详细了解犯罪嫌疑人亲属情况及其与惠州关联情况,得知犯罪嫌疑人有个姑姑是惠州工作,我马上提出尽快联系争取让他的姑姑能愿意做取保保证人。

我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刑诉法特别针对未成年犯罪的指导思想,连夜加班写出不予逮捕意见书,并在第二天一早提交到惠城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接到律师法律意见书非常重视,当日即安排约谈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检察官通过了解犯罪嫌疑人成长经历和工作生活状况,为逮捕必要性审查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经过律师的努力辩护和检察官的审慎工作,最终惠城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这只是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后续还有审查起诉等下一阶段辩护工作,我将继续努力工作,尽心尽力履行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职责。特别值得欣慰的是,因为有效的律师辩护和检察院不予逮捕决定,已经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同时又感受到刑事司法的正义严明和谦抑温情,让他树立起了改过自新重回社会的人生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