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辨法 | 行政许可撤销纠纷案,二审改判驳回原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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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科明律师事务所刘声平律师、王思瑶律师作为被告行政部门代理人,近期办理了一宗某某学校诉某某教育局,请求撤销第三人某某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的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改判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一部分 律师工作笔记

 

一、法律依据与审查标准

1. 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

2. 程序合法性要求与正当程序原则

辨析问题:请求注销办学许可与请求撤销办学许可

二、诉讼主体资格认定

1. 原告资格

直接利害关系:行政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相邻权人、共有权利人、公平竞争权人;仅主张知情权或间接利益受损者通常不具备原告资格。

2. 被告确定

以作出/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辨析问题:行政许可撤销之诉与不予行政撤销的不作为之诉

三、举证责任与证据审查

1. 行政机关举证责任

需证明撤销决定/不予撤销的合法性

程序合法

2. 第三人举证权

利害关系人可提供证据支持行政许可合法性(如权属证明、合规材料)。

四、律师攻坚:聚焦三大核心争议,精准构建抗辩体系

1. 事实认定争议:申请人资格问题;材料虚假问题;材料合规问题

2. 程序违法争议:未保障陈述申辩权; 听证缺失;未先作撤销的行政诉求

3. 法律适用争议:新旧法衔接;信赖利益保护;行政处理程序与复议诉讼程序的衔接

五、实务建议

1. 事前审查:撤销/不撤销前需全面调查事实,固定证据(如调取原始档案、比对签名);

2.程序合规:书面告知撤销/不撤销理由及依据,并预留申辩期;必要时组织听证。

3.法律论证:明确引用《行政许可法》《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具体条款,结合分析行政许可典型案例及司法裁判规则,避免笼统表述。

 

第二部分 案例文书

1.行政答辩状

2.行政上诉状

 

 

案例文书之一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某某教育局

原告:某某市某某学校

第三人:某某幼儿园

关于原告某某市某某学校诉被告某某教育局撤销某某幼儿园办学许可证行政纠纷一案,案号:(2025)粤0000行初0000号,某某教育局答辩如下: 

一、某某教育局2008年0月0日作出案涉办学许可行为合法合规。

2008年0月0日,某某市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向某某教育局申请设立幼儿园。提交申请材料包括2008年某某关于开办幼儿园条件的场地使用权的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证(2008)0000号]、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消防验收意见[粤(某某)公消验[2008]第A000号]等。

根据《行政许可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某某教育局依法进行审查、核查等审批程序,于2008年0月0日作出《关于同意开办某某幼儿园的批复》(某某教[ 000]000号),并于2008年00月00日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办学许可证》(编号:00000000号)。

答辩人作出案涉办学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的条件和程序均符合《行政许可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

二、某某教育局关于案涉幼儿园名称变更、年度检查等工作事项合法合规。

 1.2021年0月0日某某民政局发出《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某某民社核〔2021〕00号),某某市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取得“某某幼儿园”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并向某某教育局申请办理变更幼儿园名称。

根据《行政许可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规定,2021年月日某某教育局经审查批准名称变更并予以公告。

2.2024年月日某某发出《关于开展2023年某某幼儿园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教通〔2024〕00号),幼儿园按照要求提交年度检查材料包括消防合格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校方责任险保单、园舍场地使用证明(《商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符合年检材料要求。

某某教育局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关于年度检查制度等规定,以《某某幼儿园年度检查量化评分表》的要求对幼儿园进行实地核查(2024年0月0日)及评分:总分100分,评分项包括党组织建设(5分)、依法办园(19分)、园所设施(16分)、财务状况(15分)、师资力量(22分)、保育与安全(10分)、教育活动(13分)。某某幼儿园在年检评审中获得总分89.8分,量化评分符合“合格”标准。2024年00月00日,某某教育局发出《关于公布2023年度某某幼儿园年检结果的通报》,某某幼儿园年检结果为合格。

三、原告关于撤销某某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1.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原国务院法制办关于适用行政撤销规则解释:撤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撤销程序包括启动、立案、调查、听证和作出决定等,旨在维护公正和权威,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撤销的行政许可本身是不合法的,因此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即具有溯及力。

原告诉称的权利来源,是2017年00月00日通过司法拍卖竞得案涉土地标的,其诉求撤销的却是早在2008年00月作出准予的办学许可行政行为,以致案涉办学许可从2008年00月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这显然是不符合行政撤销的基本规则,本宗案件从一开始就属诉讼错误。

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 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从本案有关事实来看,案涉办学许可行政行为,没有上述所列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律原则,目前某某教育局并无撤销案涉办学行政许可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无从启动撤销程序。

同时,原告也没有提出关于某某教育局0000年00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行为存在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依据,原告关于判令被告撤销某某幼儿园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

四、原告提起本宗诉讼及诉讼请求,不符合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等规定。

1.在某某市某某学校诉某某幼儿园、某某市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等占有物返还之诉,历经某某人民法院(2023)粤0000民初0000号民事裁定和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0民终0000号民事裁定,目前指令某某人民法院审理当中,尚未作出生效裁判。

2.在某某人民法院(2014)法民一初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案件中,某某法院作出(2017)粤0000执恢000号执行裁定,某某市某某学校竞拍取得标的,但是有关当事人对(2017)粤0000执恢000号之一执行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从(2022)粤00执复00号执行裁定书、(2024)粤00民终 0000号民事裁定书等可知,该项争议涉及幼儿园和宿舍漏拍问题、幼儿园土地使用分割等事项,某某法院于2019年00月00日向某某市某某学校退回幼儿园及宿舍00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款项0000元,该案正在或某某法院执行法律程序中,尚未作出生效裁定。 

3.《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由上可知,涉及幼儿园漏拍问题、幼儿园土地使用分割等争议事项,正在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和占有物返还诉讼程序当中,某某市某某学校正是上述民事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多年来有关部门多次参与协调处理,原告并未请求某某教育局履行职责撤销幼儿园办学许可证,有关撤销办学许可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某某市某某学校在此有关幼儿园场地民事诉讼审判和执行程序期间,提起本宗行政诉讼,存在诸多对于民事诉讼法、民事裁判效力和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效力的错误理解和认识,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案涉准予办学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案涉办学许可证不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原告提起本宗行政诉讼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应予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某教育局

2025年00月00日

 

 

案例文书之二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某教育局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某某市某某学校

一审第三人:某某幼儿园

上诉请求:

1.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25)粤0000行初000号行政判决书;

2.改判驳回某某市某某学校的起诉或驳回某某市某某学校的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某某市某某学校承担。

上诉人某某教育局(下称“某某教育局”)与被上诉人某某市某某学校(下称“某某学校”)、第三人某某幼儿园(下称“某某幼儿园”)撤销许可证纠纷一案,某某教育局不服某某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5)粤 0000行初 000号行政判决(下称“一审判决”),现提起上诉。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以“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为由撤销办学许可证,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于行政许可的设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第十七条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等属于法定事项,不可擅自设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对于申请设立民办学校、举办幼儿园、发给办学许可证等作出了有关教学场所、园舍设施等条件规定,但没有任何一条规定将“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作为法定条件之一。

3.一审判决以“案涉幼儿园及宿舍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作为其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裁判理由,其具体法律依据何在? 

二、“办学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不是也不应当是单指“房屋产权证书”,一审法院对此法定条件的理解与适用存在明显错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

一审判决第29页第20行也是写到“明确幼儿园的办学场地具有合法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2.2008年0月0日某某市规划建设局对案涉房屋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某某规证(2008)0000号)显示:建设单位为某某市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后名称变更为某某市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名称为幼儿园及宿舍,其中地上1—3层为幼儿园用房,4—6层为学生宿舍。2008年0月0日,某某公安消防大队作出《关于某某幼儿园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认定案涉房屋符合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3.《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案涉房屋系某某市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经规划许可合法建造,且没有任何涉嫌违章建筑的认定,即使尚未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其合法使用案涉房屋的物权权利受法律保护。

4.由上可知,2008年0月0日某某市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出具的《关于某某幼儿园场地使用权的证明》,2009年0月0日某某市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授权委托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幼儿园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以及《关于〈商铺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已经明确构成幼儿园的办学场地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

三、一审判决关于民办学校“资产”的理解与适用,存在明显错误。

1.  一审判决大段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规定:“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这里和该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提到是“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2.一审判决没有引用但必须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章关于“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3.民办学校的资产与民办学校的教学场所、幼儿园园舍,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关系。民办学校的教学场所、园舍可以是通过租用、借用、免费赠用、调拨使用等方式取得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如此则教学场所、园舍并不属于民办学校、幼儿园的资产范围,不在学校财务会计中的资产项目序列,不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学校资产的证明文件要求。

可见,一审判决对此未经审查和区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等规定,对民办学校教学场所提出产权文件要求,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

四、一审判决关于办学许可证的颁发与换发,认定事实不清;裁判撤销许可,法律适用不当。

1.一审查明部分:某某教育局于 2008 年 0月0日向幼儿园颁发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 2009 年 0月 0日至 2013 年 0月 0日;于 2013 年 0月 0日颁发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四年;于 2021 年 0月0日颁发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 2021年 0 月 0日至 2024 年 0月 0 日,在该证上有对办学许可进行续期,延期至 2027 年 0月 0日。 

以上所有均表述为“颁发”。

2.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学许可证内容若发生变更,发证机关须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办学许可证正本。

以上明确规定这是“换发”而不是“颁发”。

3.  《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办学许可的期限应当与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某某幼儿园多次办理延期,符合“自动延续、换领新证”的规定。

4.《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名称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需要强调的是:2021 年00月00日某某教育局对第三人幼儿园发出教民0000000000号《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行为,是对于幼儿园名称的变更申请的批准从而“换发办学许可证”的行为。

5.  某某教育局对于办学许可申请、许可期限延期申请、幼儿园名称变更申请,适用的是关于民办学校(幼儿园)的设立申请、变更申请、延期申请等不同的行政许可程序和审查规范。一审判决显然没有区分证照的颁发与换发,没有区分办学申请的许可和学校更名的审批,将2008 年 0 月 0日的办学许可行为,完全混同于2021 年0月 0日名称变更审批行为。

此外,本案中某某市某某学校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已经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诉讼请求不明确,一审判决存在诸多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严重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判决,请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是直接改判驳回某某学校的起诉或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为维护某某教育局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特此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某某教育局

2025 年 00 月 00 日

2025年11月6日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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